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5月18日被会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风险驾驭罪,经会理市公安局决议,于2023年9月25日被会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理市公安局侦查完结,以被告人刘金林风险驾驭罪,于2023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10月9日已奉告被告人有权托付辩解人和认罪认罚或许会引起的法令成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勤律师的定见,检查了悉数案件材料。本案现已检查完结。被告人赞同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2023年9月8日22时许,被告人刘金林与朋友吴某某在会理市新时代广场“兵味军风”烧烤店内喝酒,次日清晨3时许,被告人刘金林无证驾驭一辆川W8****号一般二轮摩托车搭乘吴某某由会川路南段往会川路北段方向行进,3时30分许,当车行进至会川路(充足人生)门口处时与路人段某某发生口角抵触,后段某某报警,随后交警队民警赶赴现场处置,民警抵达现场后发现刘金林有酒后驾驭机动车的嫌疑,立即对刘金林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成果为188mg/100mL,随后民警将刘金林带至会理市中医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并送检。2023年9月11日,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凉山分所出具司法鉴定定见书,辨别断定的成果为:送检的血样(经核实为“刘金林”血样)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55.8mg/100mL。
2023年9月19日,会理市公安局民警通过电话传唤被告人刘金林到会理市公安局法律办案中心承受查询,被告人刘金林到案后照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现实。
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通过、取保候审决议书、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判决书、驾驭证查询成果、调停协议、被告人刘金林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吴某某的证言、司法鉴定定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相片、指认现场相片等根据。
上述根据搜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实在,足以认定指控现实。被告人刘金林对指控的违法现实和根据没有贰言,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金林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驭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则,违法现实清楚,根据的确、充沛,应当以风险驾驭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金林系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则,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被告人刘金林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则,能够从宽处理。本院为打击违法,保护公共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则,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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